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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61章 证据之王—口供? (2 / 2)

.”

“嘟嘟。”

放下电话,聂超凡双手扶额闭上了眼睛。

案件弄到如今这个地步,他也是没了丁点主意。

视频监控没有拍到、DNA检材亦是对不上,什么证据都没有,唯一能定案的只剩下口供。

二十年没日没夜、黑白颠倒的侦查办案;

年岁已高亟待陪伴的老父老母;

分离许久需要守护的妻儿;

上级机关破案的压力;

提干的渴望;

众多思绪掺杂在一起,犹如龙卷风一般在聂超凡的脑中尽情的肆虐,又肆虐。

扫荡一切,复又归于安静。

“口供!”

聂超凡抬起头,目露凶光。

————

PS: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五条确立了“重证据、重调查研究、不轻信口供”原则。可在实际落地上,不管是二十年前,还是当下,口供依然是证据之王。

唯一有些差别的就是早年“重口供、轻证据”,现在的话还得物证、书证、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印证,必须得形成证据,不然检察院那边就过不去。

也就是说单单只靠口供是不能定罪的,因为口供不能互相印证。可在实际办案中,其他证据还是可以被找出来,一下子找不出来也可以先司法鉴定出来。

仅凭口供,确实会出现冤假错案;但是全要证据链,也少不了侥幸逃脱的犯罪者。

再讲深一点,无证据仅凭口供不能定罪。

这是不是对于完美隐藏、销毁证据的犯罪者的一种奖赏和激励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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